驰名商标的认定

内蒙古工商局商广处    鹏宇

 

    一般来讲,驰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卓越信誉之商标。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2 条对驰名商标做出了定义:“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 保护的前提。认定只是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寻求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对驰名商标认定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或商标侵权案件中产生异议或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离开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和商标侵权案件,没有产生异议或争议的,不能认定驰名商标。也就是说,没有具体的案件,认定机关不能对商标驰名与否进行认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既包括对已注册商标的认定,也包括对未注册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保护尚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并将保护范围有条件地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以及服务上,同时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我国《商标法》第 13 第一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认定和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方式包括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享有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机关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 条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法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2 条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和域名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目前有 4 条途径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1 、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 条规定的,可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不予核准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2 、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 条规定的,可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 3 、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 13 条规定的情形,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市(地、州)工商局经审查后上报省级工商局,再由省级工商局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由商标局作出认定。 4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纠纷和域名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