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必须填写代理委托书;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1

商标注册申请

6

注册商标注销申请

11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2

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7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12

特殊标志注册申请

3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8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13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商标局不收规费)

4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9

商标异议申请

14

国际商标申请

5

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

10

商标评审申请

15

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和比较

 

一、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一份。
3、商标图样10张(若指定颜色则需彩色图样10张,黑白图样1份),规格为5×5cm-10×10cm之间。
4、《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填表须知:
1、商标注册申请每一商标每类提交一份申请。
2、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表》具体、规范地填写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3、办理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4、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5、提交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6、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
7、有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8、外国申请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二、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一份。
2、《商标注册证》影印件一份。
3、《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变更后的企业委托)。
填表须知:
1、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文件应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2、如果企业合并、兼并或分离,不应办理变更,而应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3、申请人应将所有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三、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
2、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一份。
3、《商标注册证》影印件一份。
4、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一份。
5、《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受让人填写)。
填表须知:
1、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2、办理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商品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受让人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3、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四、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续展申请书》一份。
2、商标图样5张。(规格为5×5cm-10×10cm之间)
3、《商标注册证》影印件一份。
4、《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填表须知:
1、续展注册申请可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最迟应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在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应交送该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明。

五、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
商标注册证因故丢失或者破损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
2、商标图样5张。(规格为5×5cm-10×10cm之间)
3、《商标注册证》影印件一份(因《商标注册证》损毁而请求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应当将损毁的《商标注册证》交回)。
4、《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填表须知:
1、注册人应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

六、注册商标注销申请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注销申请书》一份。
2、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3、《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填表须知:
1、如因企业倒闭等原因而要求注销其商标的,可以由所在地工商部门向商标局申请注销。
2、《商标注册证》丢失或损毁的,应由注册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
2、经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订的协议书一份。
3、《商标注册证》影印件一份。
4、《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许可人填写)。
填表须知:
1、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原样,不得改变。
3、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
4、办理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商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的,被许可人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5、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八、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填表须知: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所填申请人名义必须与原申请人名义一致,申请撤回注册商标的原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类别的填写应准确无误。

九、商标异议申请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一式二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填表须知:
1、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4、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十、商标评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复审、对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的复审、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和驳回续展注册商标的复审、对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有争议的裁定、对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撤销的裁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复审。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评审(具体事项)申请书》一式二份
2、附送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原商标图样、《商标核驳通知书》以及寄送《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3、主张自身权利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4、《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填表须知:
(一)、驳回商标的复审申请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2、十五天期限的计算,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信封上的送达邮戳日期和提出复审申请信封上的发出邮戳日期为准。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延期申请书》,期限为三十天。
(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如果十五天内时间不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延期三十天。
(三)、驳回商标转让复审申请

1、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驳回续展复审申请

1、对商标局驳回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除附送商标评审所需的提交的材料,还应附送《商标注册证》、商标图样5张。
(五)、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争议裁定的期限为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以内。
2、对核准注册前经异议程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或理由申请争议裁定。
3、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注册人。
(六)、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

1、自1988年1月13日以后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注册不当申请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对于1988年1月13日以前的"注册不当"不予追溯。
2、裁定申请人理由成立的,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裁定通知十五天内,应将《商标注册证》寄回商标局。
(七)、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指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十一、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商标图样10张(若指定颜色则需彩色图样10张,黑白图样1份),规格为5×5cm-10×10cm之间。
3、主体资格证明。
4、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5、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提供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6、《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填表须知:
1、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的工商业团体,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2、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该商标的手续以及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3、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该商标的手续、使用证明商标法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十二、特殊标志注册申请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一份。
3、商标图样6张(若指定颜色则需彩色图样6张,黑白图样1份)规格为5×5cm-10×10cm之间。
4、国务院批准该社会活动的文件。
5、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则。
6、《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十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商标局不收规费)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商标权作为财产权作价出质,将该商标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书》一份。
2、质押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各一份。
3、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译本)一份。
4、质押商标所有权证明原件(《商标注册证》)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包括续展、变更、转让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十四、国际商标申请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申请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但申请办理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拥有中国国籍。
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册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4、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注意事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规格为2×2cm--8×8cm之间。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6、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8、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9、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应附有关证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代理人委托书》。
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8cm,不小于2×2cm。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二)、逐一国家商标注册申请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
以下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需按逐一国家注册方法进行:日本、泰国、缅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挝、约旦、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伊朗、阿联酋、南非等。

十五、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和比较
(一)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现有的协定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
要求使用的语言:法语
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
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马德里成员国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对于希望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得到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得到保护,也可以向成员国进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得到保护。
注册的程序:
1、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2、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
3、商标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即公告。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
4、国际局将注册文件直接寄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指定了代理人的,则寄给代理人。
补救措施: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成员国驳回抄件后,若不服,可以按驳回国家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二) 共同体商标注册(以下简称共同体注册)
申请人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共同体成员共有十五个:奥地利,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国际商标一样继续存在。这一原则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来理解:
*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共同体商标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则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共同体注册对申请语言没有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但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须在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指定一种语言,作为他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语言。
注册的程序:
1、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然而,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
2、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3、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4、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5、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补救措施:
如果商标申请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三) 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注册(以下简称非知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雅温得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有16个: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均系原法国殖民地,因此非知注册指定使用的语言为法语。
非知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非知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
注册的程序:
1、如果申请人不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其商标申请必须向非知组织提出,并可授权一名当地居民代理。
2、申请受理后,注册官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3、申请若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即被核准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补救措施:
审查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间,如果要驳回申请,必须在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之后方能决定,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此答辩机会。
如果有人在异议期内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以作出答辩,供审查官听取。
如果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 对基础注册的要求
马德里协定规定,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其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国内未经商标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得将其申请国际注册。而《议定书》则规定,申请人不但可以以其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为依据,而且可以以其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国家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欧共体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非知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五) 三种注册方式的优缺点:
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费用低廉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
3、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共同体注册的优点:
1、注册商标在共同体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A、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件共同体商标申请即可在欧共体15个国家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
B、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的使用
C、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整个共同体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2、共同体商标注册费用较低
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费用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的多,另外,共同体商标续展的费用也低得多。
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缺陷:
1、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共同体15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15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相对来说,因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并无自己的商标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知组织注册。
因非知注册要求使用法语,对于国内的申请人来说,增加了申请注册的难度。
(六) 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注册申请需按各国具体法律程序办事。到上述系统的成员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按逐一国家注册进行。到如下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需按逐一国家注册方法进行:日本、泰国、缅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挝、约旦、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伊朗、阿联酋、南非等。

 联 系 电 话:0471-696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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