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标专用权产生的一般渠道

6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

11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须知

2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的区别

7

商标侵权行为中构成其他犯罪及其追诉标准

12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3

驰名商标权益的保护

8

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效途径

13

申请海关保护备案须知

4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9

协商解决商标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14

向公安机关举报须知

5

解决商标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10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须知

15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须知

一、商标专用权产生的一般渠道

1.基于使用产生。商标只有通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才能实现其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价值,因此使用是产生商标专用权的渠道之一。美国是典型的适用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国家。

2.基于注册产生。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是采用商标的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的区别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但是,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来看,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则由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延伸到与核准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和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


三、驰名商标权益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更广泛。


四、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当前的商标执法实践,目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5.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6.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7.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8.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9.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在同行业(生产或者销售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企业)的企业名称中进行使用,误导消费者的;

10. 将他人注册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在相同商品上作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11.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12.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的译文、拼音等在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容易导致混淆的;

1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五、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是重要的直接证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指向的直接对象必须是相同的商标以及同一种商品,主观上出于故意,这是区分假冒与一般侵权的主要特征。


六、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是指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下限条件,一般规定为涉案金额的幅度、违法行为情节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某种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商标侵权行为中构成其他犯罪及其追诉标准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达到一定追诉标准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除此外,还有两种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追诉标准即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追诉。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八、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效途径
  
  商标注册人可以循以下主要途径充分保护商标专用权:

(1)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4)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九、协商解决商标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首先选择协商解决的途径。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因此,当事人协商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解决商标纠纷时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须知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应当符合《商标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是指取得注册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提起诉讼方(原告)应当向受理法院递交书面《起诉书》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先行缴纳诉讼费用。《起诉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附送注册商标图样及商标注册证复制件、侵权行为的实物证据、发票等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年、月、日以及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须知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处理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
2. 商标注册证书;

3.投诉书或请求书,该书件应当注明如下事项:a.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基本情况;b.请求处理的事项(主张的权利);c.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情况及相关证据;d.主张商标专用权的其他证据材料;e.就赔偿数额提出调解请求的,列明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和支付方式以及赔偿中的其他需调解的事项;

4.侵权产品样本或照片及请求人产品样本或照片;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注册商标所有人由于侵权人的商标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先向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登记,也可以在检察院起诉前或者受诉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提出。


十三、申请海关保护备案须知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边境执法中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发证三部分。
(一)商标注册人或者代理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2.商标注册证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

3.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名称及其产地;

4.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

5.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商品主要特征及正常价格等情况;

6.已知的侵权商品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商品主要特征及价格等情况; 7.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证明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

3.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二)已备案的商标注册人或者代理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向侵权商品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保护的注册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备案号;

2.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3.侵权嫌疑商品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4.侵权嫌疑商品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5.有关侵权的证据;

6.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商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十四、向公安机关举报须知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以控告人的身份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包含如下内容:侵权人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侵权情况(生产或者销售时间、数量、单价等);注册商标证正本或者有效的复制件;侵权产品样本;供与侵权产品对照的自已的产品;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任何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正在进行的商标案件犯罪活动,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商标案件犯罪活动的线索。有关的举报事实和线索必须真实。

控告人、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依法承担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十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须知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商标侵权行为而导致其对所购买商品或者所接受服务造成误认误购或者产生混淆的,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机构或者拨打“12315”举报电话举报。举报时应当具体说明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真实原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具体场所、时间、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生产者)等详细情况以及主张的权利要求,此项举报应当以实名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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